嘉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港区处置3起抽检不及格食物核查措置使命,均不予以行政惩罚,现将该起抽检使命措置环境公示如下:2025年5月27日,嘉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依法对嘉兴市乍浦镇王月娟副食物商铺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发卖的“榨菜”。2025年06月23日,本局法律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演讲(25JF0601106)》、《食物平安抽样查验不及格成果通知书(25JF0601106)》及《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复检和须知》。经抽样查验,当事人运营的“榨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适GB 2760-2024《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添加剂利用尺度》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正在刻日内提出,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出的被驳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从桐乡市屠甸蔬菜(郑建忠)采购榨菜5箱(合计37。5kg),进价28元/箱(每箱总分量7。5kg),售价10元/kg。上述产物于2025年5月27日被抽检,经查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适GB 2760-2024《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添加剂利用尺度》的要求,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向本局供给了进货凭证及上家消息,上述产物已发卖5箱,货值共计375元,违法所得共235元,因已全数对外发卖,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物。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卖抽检不及格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该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进行惩罚。鉴于当事人正在本案查询拜访期间积极共同查询拜访,且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检验等权利,有充实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的,可免得予惩罚,但该当依法其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制身、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义务。因而,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2025年6月30日,嘉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依法对嘉兴港区餐餐船埠生鲜农产物无限公司乍浦雅山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发卖的“老姜”、“土豆”。2025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演讲(FC25070047老姜)》、《食物平安抽样查验不及格成果通知书(FC25070047老姜)》;2025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演讲(FC25070048土豆)》、并送达了以上响应的《食物平安抽样查验复检和须知》,现场查抄未发觉被抽检残剩产物。经抽样查验,被抽检“老姜”中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被抽检“土豆”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上两类农产物查验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未正在刻日内提出。经查明,当事人运营面积约为40平方米。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从平湖市当湖街道利娟蔬菜批发部采购老姜10kg、土豆10kg,进货单价为老姜4。3 元一斤,土豆 2。5 元一斤,进货金额共 136 元。上述产物于2025年6月30日被抽检,经查验,被抽检“老姜”中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被抽检“土豆”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查验结论均为不及格。上述产物已全数发卖,土豆 3。96 元每公斤,发卖额 179。2 元,违法所得共43。2元,因已全数对外发卖,送达时已无对应批次的产物。本局认为,当事人运营抽检不及格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属于农药残留跨越食物平安尺度限量的食物的行为。该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进行惩罚。鉴于当事人正在本案查询拜访期间积极共同查询拜访,且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履行了本法的进货检验等权利,有充实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的,但该当依法其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制身、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义务。因而,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